第一条 为了维护的严肃性,确保质量,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中专)、计算机等级和电大“视听生”以及由举办的其他(通称,下同)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者的处罚。

第三条 对在中违反纪律的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l.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2.终了信号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3.在试卷上非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成绩:

l.携带以外的文具、工具书8P机、对讲机和手机以及无线电通讯器材等物品进人的;

2.在试卷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3.用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颜色墨水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内吸烟,经劝阻仍不改正的Z

6.有其他违反的行为的。

第四条 中凡有舞弊行为的,不论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是在职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有本条(一)款所列舞弊行为者,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有本条(二)(三)款所列舞弊行为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成绩,一年内不准参加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窃视、抄袭他人答卷的;

4.带走或撤毁试卷的;

5.接传答案的;

6.交换答卷的(包括雷同卷);

7.有两项以上第三条中所列违纪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成绩,二年内不准参加

l.扰乱点、、评卷场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威胁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的;

3.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成绩,三年内不准参加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的;

2.伪造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资格和成绩的;

3.胁迫其它为其舞弊提供方便的。

第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资格。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职责的,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漏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l.利用监考或从事工作之便,为舞弊提供的;

2.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外的;

3.擅自变动答卷的;

4.提示或暗示答卷的;

5.有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去、损坏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工作人员资格,以后不准再从事工作。

1.伪造、涂改档案的;

2.为提供假证明、证件、成绩及档案材料的;

3.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4.指使、纵容、创造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5.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的;

7.场外组织答卷,为提供答案的;

8.偷换、涂改答卷、答题卡、成绩的。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有关纪检处理:

l.指使、纵容、授意工作人员放松纪律,致使混乱、舞弊严重的;

2.打击、报复、诬陷工作人员的;

3.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场或部分考室秩序混乱,舞弊严重,取消此下一次举办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扰乱、妨害、评卷场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侵犯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3.故意损坏设施的;

4.伪造,牟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l.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2.向工作人员行贿的;

3.以为名,进行诈骗的。

第十三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坏在保密期限内的答卷、成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造成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当地负责人,视其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的行为,除其他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外,由所在区市县委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的行为,由所在区市县委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市委备案;发生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重大案件应报市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考办备案;必要时,可由办参与查处。

第十七条 办和市委可以撤销或变更区市县委所作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在职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的委。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人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其中对的处罚决定要载入该档案。

第二十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委提出申诉。

自考考试作弊违纪处罚规定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解更多有关自考、成考等学历提升相关知识,同学们可以把本站(zikaoben.cn)加入浏览器收藏夹有任何学历提升相关疑问,也可以点此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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