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的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准则

第二条 的各类的研究生、生以及生,第二的,均可按本细则的已学过且成绩的部分

第三条 分类:

一、政治课

1.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2.政治课:《***思想和中国特色主义体系概论(12656)》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二、基础课

1.数学类:《数学(一)(00020)》、《数学(工专)(00022)》、《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2.:《(一)(00012)》和《(二)(00015)》;

3.计算机类:《计算机基础(含)(00018、00019)》和《中计算机(含)(00051、00052)》;

4.其它类:《物理(工)(含)(00420、000421)》和《语文(04729)》。

三、基础课;

四、课;

五、性环节。

第四条 政治课

一、已取得以上可申请政治课;

二、已取得以上可申请政治课;

三、各类期间已学过且成绩政治课,可以段相同名称的政治课。

第五条 基础课

一、根据下列,可以分别数学类

1.数学类、理工类以上的生,数学类全部

2.非理工类生学过数学成绩,可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3.理工类生学过数学成绩的,可数学(工专)、数学(一);

4.非理工类生,学过数学成绩的,可数学(一)。

二、根据下列,可以分别

1.各类以上生, 可以

2.各类生学过“”,且成绩的,可(一); 

3.各类生,学过“”,且成绩的,可(一)、(二)。

三、根据下列,可以计算机类

1.计算机类及以上生可计算机类

2.以上生已学过且成绩的,可相同名称计算机类

四、符合下列之一的,可以物理(工)(含):

1.以上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物理”且成绩的,可物理(工)(含);

2.物理学类及以上生,可物理(工)(含)。

五、根据下列之一的,可以语文:

1.汉语言文字、新闻、文秘及以上生,可语文;

2.以上生已学过语文成绩的,可语文。

第六条 基础课及课的

一、生,第二的,可与原名称、代码相同的

二、各类及以上生,,可与原名称相同、相当或比原较低的

三、各类生,,可与原名称相同、相当或比原较低的

四、各类以上生可设置中属于所学的概论性。如法学类、化学类、学类、药学类可分别法学概论、化学基础、学、药理学

第七条 获得的有关非,具体详见“非列表”(附件1)。

第八条 数,每相当于普通授课的18个学时。

第九条 已办理过手续的,因应考者改报新,原已同意,在新中没有设置该的,则不予

第十条 各类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参加,可以已学过且取得成绩的政治课、基础课。

第十一条 门数不得超过总门数的三分二,反之不允许申请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 类型

根据申请方式及审核过程的不同可分为:非网络(以下简称“”)和

一、凡获得福建省院承接的非(不含省外非)且按相关(具体详见“非列表”(附件1)中标注“可),应按申请方式办理。

二、凡符合以上准则申请无法通过的,应按申请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和操作流程

一、   和操作流程:

1.: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2.操作流程:可登入“福建省院网”——“”——“数字服务大厅”申请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审核结果”,并妥善保管。

二、和操作流程:

1.预申请: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2.现场确认: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3.操作流程:可登入“福建省院网”——“”——“数字服务大厅”进入“福建省考务”下“预申请;并在现场确认期间,到向市、县(区)招生(试点向各)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或非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所有还须提供由中国学生信息网出具的《电子备案表》,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号;

二、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非不需要):①各类生,须提供原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的,须提供“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成绩单复印件应由原教务处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姓名、成绩(应在处作出明显标记);

三、福建省申请表(预申请后可直接打印)。

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五条 当地办、办应在内受理申请,并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属实。发现不符合的,应第一告知并退还

第五章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流程:当地办或办初审→复审→省院终审。

第十七条 当地办或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准则”和第十三条款对每一份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在“福建省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中点击“初审”;初审不的应第一告知并退还,并在“中点击“初审不”或删除申请。初审后,各地市办或办应在内(上半年3月15日前,下半年9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按名单顺序排序)上报到省院。

第十八条 省院组织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准则”对所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的在“福建省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中点击“复审”;复审不的在“中点击“复审不”。

第十九条 省院对初审和复审结果进行终审。终审后在“福建省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中点击“终审”或“终审不”。

第二十条 可登入“福建省考务”实时查看审核进度及情况。终审结束(上半年5月1日、下半年11月1日)后,将开放打印“福建省审核情况表” 。原材料由省院备案存档。

第六章违规违纪

第二十一条 应如实上报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 月10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院负责解释。

附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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