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仅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考者根据指导委员会、海南省委员会公布的安排参加,自觉遵守海南省规则,严格遵守纪律。结业分为知识(又称笔试)和性环节考核两种。

海南省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指南

一、对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和已受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和地点参加。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

二、  

1.可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提倡在职人员按学用一致的原则,提倡残疾者适合自己身体。有特殊,只接受具备相关的应考者,其他不受任何限制。

2.。凡具备(指系列的)的以上的生均可直接,具体执行。 

3.论文答辩、设计、临床实习等考核,必须在所的全部后方可

三、 

1.一年2次,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具体详见当次的。  

2.性环节和论文考核性环节和论文考核一年2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由各安排。的“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由海南师范办安排,联系电话:65815993。计算机基础()、中计算机)考核一年1次,为每年的9月15日至30日,由海南办安排,联系电话:66188895。 

四、地点 

1.地点。通过登陆海南省局网站上的“”选择地点并进行。  

2.性环节考核地点。性环节考核的到各的继续(或成教。  

五、程序

我省实行的方式,登录网站后,按流程的指引,选择地点、选择类型、填写信息、选择,认真核对本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通过缴纳费用。截止后,自动关闭,的信息不能自行更改。成功后,会自动生成号,并弹出本人的《海南省登记表》供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海南省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凭该表于成功三天内到点电子照相,点保存该表备查。凡在截止后三天内未采集相片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不予安排,不退还费用。成功后必须记存本人的号、支付的定单号和密码,方可退出前五天可登陆我局网站打印《海南省XXXX年X半年通知单》。时,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海南省XXXX年X半年通知单》进入参加期间可凭号和密码登陆我局主页上的门户站,查询本人的支付结果、应试通知单、成绩等有关信息。可在截止前登陆门户站修改本人信息。 

六、方法  

根据所,参加相应(考核),当该所有、总达到、并思想品德鉴定后,可提出申请,由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颁发的相应的书,上副署。知识(笔试)和性环节考核,均为必须在后方可相应性环节考核。知识性环节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以60分为。每次的成绩可通过海南省局网站查询。者可以参加该的下一次,次数不受限制。 

七、

统考为每年的4和10,上半年的为4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下半年的为10的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具体见当次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的由海南师范办(65815993)安排。计算机基础()、中计算机为每年的10,由海南办(66188895)安排。其它性的由各安排。  

八、地点

海南省分别设在海口和三亚两个考区,海口考区包括在海口、文昌、琼海、万宁、屯昌、定安、澄迈、临高、儋州、白沙县、昌江等市县,三亚考区包括在三亚、五指山、保亭、琼中、陵水、乐东、东方等市县。具体地点以通知单上的地点为准。接到通知单后,应于前一天到指定的地点查看平面图,找到自己的所在位置。

听力、口语、口译与听力的设在海南师范(65815993),计算机基础()、中计算机)的地点设在海南(66188895),其它性环节地点分别设在各。  

九、 转考

因工作需要或变动居住地等原因需要更换地点,可按如下办理转考手续。 一、省内,不须办理转考手续。时,可以根据本人的需要选择新的。二、省际转考按照《省际转考工作办法(试行)》统一实行电子转考。档案转出时,不再以机要形式递送,也不接受外省转入的纸质档案。转考电子档案统一通过转考进行转发和接收。

(一)转出受理

中心转考转发电子档案的为每年的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本人必须在上述段内到省办申请办理转出。其他不予受理。在申请转出时须遵循以下转出:

1.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转入省到省办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提供的转入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必须与我省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2.因违反有关或延迟期间,不得转出。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只能在我省办理手续,不得转出。论文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考核的,其对应的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3.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4.在转入省手续未办理完结前,我省保持的在籍状态。

5.单位进行改革设置的衔接成绩,只能在本省使用,不予转出。

(二)转入受理

中心转考下载电子档案的为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省办将在此期间通过转考集中下载各省转入我省的电子档案。在我省办理转入手续应遵循以下:

1.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转出省等材料,于每年的3月11-31日和9月11-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省办办理转入手续,并对转入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逾期将退回转出省。

2.转入我省后,须按我省公布的参加。原与现的替换由我省按有关执行。

3.转入我省的,必须在我省取得不少于5门、不少于4门的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手续。

十、

的各类生、肄业生、退学生,,可根据有关,按名称、相同的原则,申请已学过并取得成绩的有关。①申请为每年的统考(3月1至10日、9月1至10日),由向所在地办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如:书、等级、原所在成绩单、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等(因类型不同而材料不同),学绩表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当地办负责人查验、核准、签署意见后,报省办审定。②省办对符合申请在其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交所在地办,一份连同签审后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由省办存档。

单位申请单位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上报省办。

附:各类一览表

取得

层次

专 科

专 科

名称、相同的

本 科

本 科

政治课、(二)、数学(二)(财)、中计算机基础课

本 科

(二)

数学

专、

数学(一)、数学(二)

汉语言文学(中文)

专、

语文

计算机等级

一级或以上

专、

计算机基础 (及上机考核)

二级或以上

专、

中计算机 (及上机考核)

等级

二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一)

三级或以上笔试考核

(二)

四级及以上

(一)、(二)

十一、手续 

应考者在完成本的全部和考核,并取得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后,可提出申请,由省委员会审核并颁发书,书上副署。  

    1.申请办理手续。向所在地市县级办提出申请,按填写《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生登记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生)交所在市县局(中心)办,由所在市县局(中心)办进行资格初审,对材料不齐不全或是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各市县办将已初审的生材料和花名册(盖章)在内送到省办。 

    2.申请办理手续。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填写《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生登记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生)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不全或是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单位按内将生材料和花名册(盖章)送到省办。  

    3.申请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根据我省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到当地局(中心)办或单位,市县办或单位审核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生材料报省办,集中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书遗失

遗失书的,按有关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证明。须本人持身份证到省办办理。

十三、申请方法 

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委员会关于授予暂行》以及海南省厅琼[2007]2号文等文件,由有授予权的授予相应的(注:前务必向咨询)。  

十四、

是各级各类大中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大纲的,通过面授、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的活动。开展必须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书面许可证,并在省、市县办的指导下进行,任何都不能自行发放与有关的各种书。参加合法、科学的辅导,有利于提高质量和效果。参加,应先到所在地办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根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和途径。

十五、******

所有都必须严格遵守我省***肺炎******有关。到点现场采集电子相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自备),接受点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健康码不为绿的,应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排队时保持间隔不小于1米的距离。

在考前应进行健康监测,时将根据我省******,对进行测量体温和检查健康码等,具体******措施将根据我省******在海南省局网站上应按******参加,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温馨提示

,考务规范严密,必须严格按照参加,所选的全部后方可申请。任何虚假广告、承诺包考包过、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承诺提前等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请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欢迎及时向省办反映相关欺诈行为,我们将对此类行为及时惩处,以维护合法权益,反映电话:0898-65858182、13098999762。

海南省规则

参加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的规则和纪律,应诚信,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碍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时应遵守以下 规则:

一、凭“居民身份证”和“通知单”在每科前40分钟有秩序地签名并经安检后进入,对号入座,不得喧哗和随意走动。将“居民身份证”和“通知单”放在座位旁。进时,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武器等与无关的物品。

二、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所发试卷与本次是否相符,清点试卷张数是否正确,检查试卷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在前报告监考员;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不予延长。

在指定位置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号、名称、号、座位号、代码和名称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自负。

应主动配合笔迹信息采集。

三、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提前作答者,视为违纪舞弊。

四、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交卷出场不得早于结束前30分钟。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继续,也不得在附近逗留。迟到耽误,不予延补。

五、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答题。除作图可用铅笔外,须用(黑)色签字笔答题,字迹要工整。答题时,必须按题号顺序,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并按注明题号。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不予评卷打分。

六、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

七、在内保持肃静,不得吸咽,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

八、终了一到,必须立即停笔,否则视为违纪舞弊。

九、答完卷后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领回手机专用信封,等候监考员宣布“离场”后方能退出。退出时,不得将答题卡、试卷或草稿纸带走。

十、如不遵守规则,不服从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严肃处理,并将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协助当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第 33号)

第五条  不遵守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携带以外的物品进入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的座位参加的;    

(三)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过程中擅自离开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用纸带出的;

(八)用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携带与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过程中或者在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实施了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资格、加分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四)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不得有下列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有第五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成绩。

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参加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的,当次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参加的。

参加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成绩无效。

第十条  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其当次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选节)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处罚。

“为实施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工作人员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组织可以取消其相关资格或者成绩;情节严重的,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的;

(四)在结束前泄露、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行政部门、疏于,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等犯罪,维护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法律”,仅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

根据有关法律,下列属于“法律”:

(一)普通招生、研究生招生招生;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教师资格会计师统一、会计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医师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资格;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

前款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属于“法律”。

第二条 在法律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招生、研究生招生、公务员录用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工作人员组织作弊的;

(四)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防范作弊的安全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作弊,在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招生、研究生招生、公务员录用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以代替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的试题、答案,又组织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以外的其他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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