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289号(类392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对关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提案进行回应。

教育部:加强对民办自考助学机构的监管

《答复》中称,第一,在《暂行条例》有关方面。制度是我国创立和实行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制度。1988年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2014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部对的新形势和变化予以关注并加强研究。关于收费,经商财政部,根据现行政策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发改(价格)部门牵头制定,由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在方面。是个人相结合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促进法》对举办提出了有关。《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活动,应当接受的指导和行政部门的”。部指导中心和各省级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三,在积累和转换方面。2016年,部发布《关于推进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提出要创新认定和转换,扩大的使用范围,方便者通过自主接受。推动认可,探索转换为自主制定认定办法,推动更多认可成绩。

第四,在设置方面。2016年,部发布《继续设置办法》,促进调整设置模式,聚焦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2018年,部印发《设置实施细则》《清单》,促进规范设置,优化结构。

第五,在智能化建设方面。根据职能分工,编排工作由各省级负责。近年来,多地在编排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如采取大和小混编结合的方式,统筹考虑超员和超员的方式等。

关于下一步工作思路举措

下一步,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综合改革,推动转型发展,促进服务全民终身体系建设。

第一,关于《暂行条例》修订。针对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和关键问题,部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同时,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针对收费问题加强研商,促进合理化发展。

第二,关于规范发展。部将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省级行政部门有益经验,研究促进规范发展的举措,强化教学育人主体地位,尤其是加强对民办行为的监管与监督。

第三,在积累和转换方面。指导委员会将继续落实《关于推进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有关精神,加快制定统一命题认定和办法,对各省认定和转换、申请转考和制定指导性意见。指导委员会还将联合各省级,探索开展多样化成果认证体系建设,促进积累和转换。

第四,在设置方面。部将根据《设置实施细则》《清单》,进一步促进转型适应发展需要,将进一步推动修订《基本规范》,推动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五,在智能化建设方面。部将及时总结各省级经验,在成熟、有积极性的地区,研究推广编排与使用的成功做法,在组考工作中切实利用效率,促进智能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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