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教职成厅〔202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考 籍工作,保障应考者(以下简称)的合法权益, 保证的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省的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第三条 根据部部署,部中心在 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领导下,负责 工作。省级在本省(区、市)教 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 工作。军队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工作。
第四条 工作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采 集、维护、,、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及,档案以及转考、、审定、颁发、电子、信息查证、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五条 各级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开展基础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层面考 生账户。账号的编排原则、和使用规则由部中心制定。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六条 省级(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和承担工作的地级应当设立部门。
第七条 省级应当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 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工作的地级 应当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 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各级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有地对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
第八条 档案是基本情况、成绩和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考、手续、颁发相关的主要依据。凡有 1 门以及以上成绩,应当予以建立档案。
第九条 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含照 片)、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含生登记表)等。
第十条 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决定。电子档案由省级负责建立并。电子档案数 据以省级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纸质档案由省级或者地级负责 建立并。纸质档案中的信息、奖惩记录、信息 等不得涂改,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 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档案。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须经地级或者省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第四章 成绩
第十一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成绩(或 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的笔试、面试、实 践性环节、论文、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 信档案)、归档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身份信息、号等。
第十二条 成绩由省级按照《教 育成绩信息工作规范》(见附件 1)的统一组 织实施。成绩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三条 省级应以适当方式向通知考 试成绩。向取得成绩颁发《证》的,《课 程证》由省级制作并组织发放。遗失《课 程证》的,可向申请办理《证明》。 《证》或者《证明》的具体发放及使用办法由省级。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四条 在籍离开原省(区、市)继续参加的,应当按办理转考。
第十五条 转考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 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 2)和省级 的程序、,运用信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参加的考 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审定与书颁发
第十七条 符合的可申请,按照省级 的办理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者颁发书,发证统一标注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0 日。
第十八条 审定与书颁发
一、符合下列可以申请:
(一)考完的全部,并取得成绩;
(二)完成的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性环节任务,并取得成绩;
(三)所取得的达到的;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
(五)、替换符合;
(六)申请(独立段)的, 须持具有资格的、颁发的(或以上);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
二、符合上述的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及省级的其他有关材料到地级 或者其指定的申请办理手续。所有材料经地级 审核后报省级,由省级和进行审定。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手续。
三、经省级、审定无误后,打印 生名册。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地级及各存一份。
四、生由省考委颁发统一印制的 书。空白书(内芯)应当按内部材料妥善保管。
五、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内申请办理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手续的办理。
六、书或者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书或者生登记表,可补办明书或者生登记 表证明。需要办理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的,须 本人持省级的证件和材料到省级机 构或者经省级授权的地级办理。 证明书与书具有同等效力,生登记表证明与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书电子
第十九条 书电子是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对通过获得的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条 部中心负责书电子的和监督检查,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书获得者,其书须进行 电子。书由省级按照《教 育书电子操作规范》(见附件 3)报部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 验证书真伪的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 在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 制定的工作中有与本相抵触的,应以本为准。
附件:
1.成绩信息工作规范
2.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3.书电子操作规范
附件 1、成绩信息工作规范
一、成绩信息遵循“制度完善、严格、操作规范”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省级应加强对成绩信息工作的领导与 监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岗位职责。制 定严格的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选派政治素质高、作 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业务过硬、忠于职守的同志负责 成绩信息工作。建立工作备案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回溯机制和回避制度,保证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由省级负责,在规 定内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省级和等 方面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严谨、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 严明的工作纪律,构建完备的质量检查机制,以保证成绩信息采集的准确、规范、完整。
四、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级机 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选聘,经法规、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备案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后方可上岗。
五、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集中成绩采集和处理(包含评卷、登分等)场所应配备视频 监控设备,工作期间须 3 人以上同时在场,全程录像,录像保存 期限不少于 6 个月。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必须与 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所用计算机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安排专人负责和维护。
六、成绩数据应严格按照依据材料(笔试答卷及评卷记录、 性环节考核记录、转手续等)进行采集,建立核对机制, 采集结果经省级审核无误并确认签字后,将其永久记入档案。
七、成绩信息采集的整个业务流程应当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系 统日志记录。相关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等相关材料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八、对档案中已有成绩信息的取消和修改,必须制定相 关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登记手续, 经省级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第六条进行 操作。严禁擅自对档案中的成绩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修改 等直接操作。审批登记手续保存期应不少于 30 年,定期由省级会同省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九、强化软件和硬件的防护,确保用于保存成绩信息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及网络环境的安全。除采集和处理外,成绩信息必须始终保持在数据不可修改的安全存储状态下。
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和手段并用。强化 权限,数据库用户密码实行省级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成绩信息责任人三人分段掌管制度。加强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排专人负责成绩信息的日常。定 期对成绩信息进行审计,建立包括第三方数据库审计在内的审核机制,对成绩信息实行有效监控,严防成绩信息被非法篡改。
十一、成绩信息应建立定时备份及变更前后的适时备份工作 制度,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独立掌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十二、成绩信息的使用应以省级档案中保存的数据信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和使用成绩信息。
十三、成绩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经校验无误并审批后,向 个人、各级及等公布,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监督。
十四、成绩信息在互联的使用,必须采取多重安全及防篡改措施,确保其与档案一致。
附件 2、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一、部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开 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省际转考数据 交换”(以下简称“转考”);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二、转考程序
转考应当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 通过“转考”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具体转考程序如下:
(一)转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 授权的地级受理,具体方式和由转出地省级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按照原的及成绩、遵循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
(三)转入地省级从“转考”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审核无误后,转考按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授权 的地级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由转入地省级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将转 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转出地据此对转出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
(一)在籍办理转考的,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转出地和转入地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 试授权的地级,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 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出具的《转考(转出)登记表》(附表 1)上签字。
(二)未在转入地取得的,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在因违反有关被或者延迟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只能在原地办理手续,不得转出。
(五)取得的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考核的,其对应的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转入电子档案信 息以转出地省级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应当按转入地省级公布的 参加。转考原与现替换关系的由转入地省级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不少于 5 门、不少于 4 门的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手续。
(四)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到转 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授权的地级教 育,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 在转入地省级出具的《转考(转入)登记表》(附表 2)上签字。
(五)省级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的档案。
五、转考电子档案集中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 年进行的为 3 月,下半年进行的为 9 月。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换的具体安排由部中心确定并公布。
六、省级对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 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和手段,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 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表 1
转考(转出)登记表
转考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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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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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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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 □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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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 | 省(区、市) | 转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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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成绩 | |||||||||||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成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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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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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 | 省(区、市) | 转入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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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名称 |
| 转入地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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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地层次 | □ □ |
第 1 页 共 2 页
1.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准确无误。 2. 本人同意按照转考办理转考手续。 3. 未按转入地按期完成转入现场确认,视同放弃转考申请,个人承担后果。
转考签名:
年 月 日 |
转出地省级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出地出具,现场确认签字后, 由转出地留存。
第 2 页 共 2 页
附表 2
转考(转入)登记表
转考编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号 |
| 代码 |
| |||||||||
层次 | □ □ | 名称 |
| |||||||||
转出地号 |
| 转出地 | 省(区、市) | |||||||||
转入及成绩 | ||||||||||||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成绩 | 转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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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奖惩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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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考意见 | 转入地省级意见 | |||||||||||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同意转入。
转考签名:
年 月 日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入地出具,现场确认签字后,由转入地留存。转入方式:1.原成绩转入,2.替换转入。
第 1 页 共 1 页
附件 3
书电子操作规范
一、电子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层次(、)、照片、发证及书编号、名称。
二、书电子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 年颁发的书进行电子为 6 月 30 日至 9 月 30 日; 下半年颁发的书进行电子为 12 月 30 日至次年 3月 31 日。完成电子工作应在颁发书之前。
三、省级将电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审 核,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报部中心。电子信息格式和上报方式由部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需要更正的已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 在上、下半年进行当次电子时,按报送部中心进行更正。
五、省级对电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须进行严格审核:信息审核:须与指导委员会登记(或审批、备案)的一致;基本信息审核:须与省级历次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成绩信息审核:须与省级历次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独立段)资格审核:申请 (独立段)的,须持具有资格的 、颁发的(或以上), 审核依据为《部电子备案表》或《中国认证报告》。
六、各级应重视电子工作,建立健全监督 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和手段,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严格,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确保电子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电子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 查实,在撤销电子信息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将延长、直至 取消书发放,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来源:部,原文链接: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考务 工作》和《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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