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教职成厅〔202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考 籍工作,保障应考者(以下简称)的合法权益, 保证的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省的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第三条  根据部部署,中心在 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领导下,负责 工作。省级在本省(区、市)教 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 工作。军队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工作。

第四条  工作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采 集、维护、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及,档案以及转考、审定、颁发、电子信息查证、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五条  各级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开展基础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层面考 生账户。账号的编排原则、和使用规则由中心制定。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六条  省级(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和承担工作的地级应当设立部门。

第七条  省级应当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 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工作的地级 应当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 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各级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有地对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档案

第八条  档案是基本情况、成绩和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考、手续、颁发相关的主要依据。凡有 1 门以及以上成绩,应当予以建立档案。

第九条  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含照 片)、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含生登记表)等。

第十条  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决定。电子档案由省级负责建立并。电子档案数 据以省级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纸质档案由省级或者地级负责 建立并。纸质档案中的信息、奖惩记录、信息 等不得涂改,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 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档案。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的,须经地级或者省级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第四章  成绩

第十一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成绩(或 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的笔试、面试、实 践性环节、论文、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 信档案)、归档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身份信息、号等。

第十二条  成绩由省级按照《教 育成绩信息工作规范》(见附件 1)的统一组 织实施。成绩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三条  省级应以适当方式向通知考 试成绩。向取得成绩颁发《证》的,《课 程证》由省级制作并组织发放。遗失《课 程证》的,可向申请办理《证明》。 《证》或者《证明》的具体发放及使用办法由省级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四条  在籍离开原省(区、市)继续参加的,应当按办理转考。

第十五条  转考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 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 2)和省级 的程序、,运用信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参加的考 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审定与书颁发

第十七条  符合可申请,按照省级 办理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者颁发书,发证统一标注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0 日。

第十八条  审定与书颁发

一、符合下列可以申请

(一)考完的全部,并取得成绩;

(二)完成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性环节任务,并取得成绩;

(三)所取得的达到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

(五)替换符合

(六)申请(独立段), 须持具有资格的颁发的(或以上)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

二、符合上述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及省级的其他有关材料到地级 或者其指定的申请办理手续。所有材料经地级 审核后报省级,由省级进行审定。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手续。

三、经省级审定无误后,打印 生名册。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地级各存一份。

四、生由省考委颁发统一印制的 书。空白书(内芯)应当按内部材料妥善保管。

五、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内申请办理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手续的办理。

六、书或者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书或者生登记表,可补办明书或者生登记 表证明。需要办理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的,须 本人持省级的证件和材料到省级机 构或者经省级授权的地级办理。 证明书与书具有同等效力,生登记表证明与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书电子

第十九条  书电子是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对通过获得的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条  中心负责书电子和监督检查,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书获得者,其书须进行 电子书由省级按照《教 育书电子操作规范》(见附件 3)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 验证书真伪的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 在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 制定的工作中有与本相抵触的,应以本为准。

 

附件:

1.成绩信息工作规范

2.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3.书电子操作规范

 

附件 1、成绩信息工作规范

一、成绩信息遵循“制度完善、严格、操作规范”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省级应加强对成绩信息工作的领导与 监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岗位职责。制 定严格的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选派政治素质高、作 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业务过硬、忠于职守的同志负责 成绩信息工作。建立工作备案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回溯机制和回避制度,保证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由省级负责,在规 定内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省级等 方面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严谨、规范、科学的操作流程和 严明的工作纪律,构建完备的质量检查机制,以保证成绩信息采集的准确、规范、完整。

四、负责成绩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由省级机 构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选聘,经法规、保密、纪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训,备案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后方可上岗。

五、成绩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集中成绩采集和处理(包含评卷、登分等)场所应配备视频 监控设备,工作期间须 3 人以上同时在场,全程录像,录像保存 期限不少于 6 个月。采集和处理成绩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必须与 外网实行物理隔离,所用计算机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安排专人负责和维护。

六、成绩数据应严格按照依据材料(笔试答卷及评卷记录、 性环节考核记录、转手续等)进行采集,建立核对机制, 采集结果经省级审核无误并确认签字后,将其永久记入档案。

七、成绩信息采集的整个业务流程应当建立完整的计算机系 统日志记录。相关纸介质登记、审核手续等相关材料须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八、对档案中已有成绩信息的取消和修改,必须制定相 关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登记手续, 经省级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第六条进行 操作。严禁擅自对档案中的成绩信息进行添加、删除、修改 等直接操作。审批登记手续保存期应不少于 30 年,定期由省级会同省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查。

九、强化软件和硬件的防护,确保用于保存成绩信息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及网络环境的安全。除采集和处理外,成绩信息必须始终保持在数据不可修改的安全存储状态下。

十、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手段并用。强化 权限,数据库用户密码实行省级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成绩信息责任人三人分段掌管制度。加强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排专人负责成绩信息的日常。定 期对成绩信息进行审计,建立包括第三方数据库审计在内的审核机制,对成绩信息实行有效监控,严防成绩信息被非法篡改。

十一、成绩信息应建立定时备份及变更前后的适时备份工作 制度,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和可恢复,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独立掌管,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十二、成绩信息的使用应以省级档案中保存的数据信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和使用成绩信息。

十三、成绩信息中可公开的部分,经校验无误并审批后,向 个人、各级等公布,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监督。

十四、成绩信息在互联的使用,必须采取多重安全及防篡改措施,确保其与档案一致。

 

 

附件 2、转考工作操作规范

一、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开 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省际转考数据 交换”(以下简称“转考”);省级负责组织实施。

二、转考程序

转考应当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 通过“转考”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具体转考程序如下:

(一)转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 授权的地级受理,具体方式和由转出地省级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按照原成绩、遵循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

(三)转入地省级从“转考”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审核无误后,转考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授权 的地级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由转入地省级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将转 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转出地据此对转出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

(一)在籍办理转考的,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 转出地和转入地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 试授权的地级,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 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出具的《转考(转出)登记表》(附表 1)上签字。

(二)未在转入地取得的,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在因违反有关或者延迟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只能在原地办理手续,不得转出。

(五)取得的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考核的,其对应的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转入电子档案信 息以转出地省级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应当按转入地省级公布的 参加。转考与现替换关系的由转入地省级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不少于 5 门、不少于 4 门的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手续。

(四)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到转 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授权的地级教 育,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 在转入地省级出具的《转考(转入)登记表》(附表 2)上签字。

(五)省级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档案。

五、转考电子档案集中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 年进行的为 3 月,下半年进行的为 9 月。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换的具体安排由中心确定并公布。

六、省级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 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手段,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 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表 1

转考(转出)登记表

转考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码

 

层次

    □

名称

 

转出地

省(区、市)

转出原因

 

及成绩

序号

代码

名称

成绩

 

 

 

 

 

 

 

 

 

 

 

 

 

 

 

 

 

 

 

 

 

 

 

 

 

 

 

 

 

 

 

 

 

 

 

 

 

 

 

 

 

 

 

 

 

 

 

 

 

 

 

 

 

 

 

 

 

 

 

 

奖惩情况

 

转入地

省(区、市)

转入地

 

转入地名称

 

转入地代码

 

转入地层次

    □

第 1 页  共 2 页

 

1.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准确无误。

2. 本人同意按照转考办理转考手续。

3. 未按转入地按期完成转入现场确认,视同放弃转考申请,个人承担后果。

 

转考签名:

 

年     月    日

转出地省级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出地出具,现场确认签字后, 由转出地留存。

第 2 页  共 2 页

 

附表 2

转考(转入)登记表

转考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代码

 

层次

    □

名称

 

转出地

 

转出地

省(区、市)

转入及成绩

序号

代码

名称

成绩

转入方式

 

 

 

 

 

 

 

 

 

 

 

 

 

 

 

 

 

 

 

 

 

 

 

 

 

 

 

 

 

 

 

 

 

 

 

 

 

 

 

 

 

 

转入奖惩情况

 

转考意见

转入地省级意见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同意转入。

 

转考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入地出具,现场确认签字后,由转入地留存。转入方式:1.原成绩转入,2.替换转入。

第 1 页  共 1 页

 

附件 3

书电子操作规范

一、电子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层次()、照片、发证书编号、名称。

二、书电子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 年颁发的书进行电子为 6 月 30 日至 9 月 30 日; 下半年颁发的书进行电子为 12 月 30 日至次年 3月 31 日。完成电子工作应在颁发书之前。

三、省级将电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审 核,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报中心。电子信息格式和上报方式由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需要更正的已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 在上、下半年进行当次电子时,按报送中心进行更正。

五、省级对电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须进行严格审核:信息审核:须与指导委员会登记(或审批、备案)的一致;基本信息审核:须与省级历次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成绩信息审核:须与省级历次情况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独立段)资格审核:申请 (独立段),须持具有资格的 颁发的(或以上), 审核依据为《电子备案表》或《中国认证报告》。

六、各级应重视电子工作,建立健全监督 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手段,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严格,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确保电子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电子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 查实,在撤销电子信息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将延长、直至 取消书发放,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来源:部,原文链接: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考务 工作》和《工作》的通知.pdf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解更多有关自考、成考等学历提升相关知识,同学们可以把本站(zikaoben.cn)加入浏览器收藏夹有任何学历提升相关疑问,也可以点此在线咨询!

免费在线咨询,立即获得学历提升指导
立即咨询
最近帮助13627人成功提升学历

    内容声明:凡来源为“zikaoben.cn”的内容,所有权利均归本站(www.zikaoben.cn)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转载和复制,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部分内容搜集自互联网公开信息,其权利非本站所有,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宣传和普及成人学历教育政策和知识,内容仅供考生参考,本站非教育部门官网,如涉及报考和缴费等操作,请广大网友以教育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