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工作,保障应考者(以下简称)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和部《工作》,结合上海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  上海市(以下简称工作,在上海市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市级分工负责、共同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机制。

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办,设在上海市院)负责全市工作,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依据本,负责本工作。

第三条  工作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采集、维护、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及,档案以及转考、审定、颁发、电子信息查证、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四条  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校的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在中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五条  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第六条  工作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并有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院负责全市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考委关于的各项,研究拟定全市

二、落实完成考办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工作;

三、组织开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储和全市生的电子档案;

四、复核申请;

五、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

六、复核资格,办理审定手续,核发书;

七、统计上报全市有关信息及生数据等;

八、审定相关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八条  办负责本校,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各项,制定本校工作规范;

二、落实并完成上海市院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档案,协助开展工作;

四、指导办理相关手续,初审申请;

五、办理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的实习、实验和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工作;

七、受理审核本申请,收集和整理登记资料,制作和归档的档案材料,颁发书;

八、开具本校相关证明或成绩证明;

九、协助委员会做好生授予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档案与权限

第九条  档案是基本情况、成绩和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考、手续、颁发相关的主要依据。

凡有1 门以及以上成绩,应当予以建立档案。

第十条  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奖惩记录、转考、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含生登记表)等。

一、基本情况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二、信息,包括以来取得的成绩信息及笔迹信息等。

三、信息,根据,一般包括:

(一)已获得名称、编号、或结业层次、或结业

(二)肄业或退学的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层次;

(三)在校生所在名称、所学名称、学生证编号、层次;

(四)申请名称、代码、

(五)可替代名称、学时数、名称、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提供证明的及部门;

(六)的审批过程(人员)。

四、转籍信息,包括档案转入或转出的代码、名称和相应的成绩信息。

五、信息(含生登记表),包括生的姓名、号(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照片、编号、电子层次、等信息。

第十一条  档案职责权限。

一、档案必须符合有关档案工作的,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档案主要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上海市院负责统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办申请,凡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关键信息,须填写《上海市关键信息更正单》并上报上海市院备案和审批,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

三、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或上海市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第五章  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成绩(或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的笔试、面试、性环节、论文、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身份信息、号等。

第十三条  成绩由上海市院按照《成绩信息工作规范》的统一组织实施。成绩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六章  免  考

第十四条  符合者,可以按照《上海市》及相关,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生须取得所学六门及以上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办理应在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上海市院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的数据录入总成绩库。  

第七章  转  考

第十七条  在籍离开原省(区、市)继续参加的,应当按办理转考。

第十八条  转考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上海市省际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和的程序和,运用信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上海市参加不同无需办理市内转考手续。

第八章   审定与书颁发

第二十条  符合可申请,按照上海市院和办理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者颁发书,发证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 月30 日或12 月30 日。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书颁发

一、

(一)考完的全部,并取得成绩;

(二)完成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性环节任务,并取得成绩;

(三)所取得的达到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

(五)替换符合

(六)申请,须持具有资格的颁发的高职()(或以上)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

二、申请

(一)在完成与考核(论文、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成绩和,即可在内向提出申请;

(二)申请除了提供高职()及以上外,还须在服务验证前置信息,如验证不通过,则须提供由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电子备案表》或《中国认证报告》;

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后,内支付审定费用。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后上报上海市院进行审定;

(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内申请办理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手续的办理。

三、审定

(一)收到提交的各类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含笔迹信息比对),并进行初审;

(二)上海市院在集中统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打印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上海市院和签名,盖章后存档。

四、发放

(一)书由市委主署,副署,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取;

(二)生由省级考委颁发统一印制的书;

(三)领取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更正的,在上海市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书信息上报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本人负责;

(四)书或者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书或者生登记表,可补办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办填写申请表,经和上海市院审核确认后,出具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明书与书具有同等效力,生登记表证明与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书电子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二条   书电子是运用现代信息,对通过获得的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书获得者,其书须进行电子书由上海市院按照《书电子操作规范》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可以在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书的真伪。对中国学生信息不能查到的本市书,可持相关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办公室对书进行核验查证。

第二十五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工作与本相抵触的,以本为准。

解释权归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上海市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考务工作>和<上海市工作>的通知》(沪委办〔2022〕1号,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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