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工作,保障应考者(以下简称)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与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和部《工作》,结合上海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 上海市(以下简称)工作,在上海市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市级和分工负责、共同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机制。
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委办,设在上海市院)负责全市工作,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依据本,负责本工作。
第三条 工作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采集、维护、,、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及,档案以及转考、、审定、颁发、电子、信息查证、基础信息归集等。
第四条 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校的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在中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五条 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事。
第六条 工作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并有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三章 分级与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院负责全市生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考委关于的各项,研究拟定全市;
二、落实完成考办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成绩数据的统计分析,存储和全市生的电子档案;
四、复核申请;
五、复核并完成省际转考业务;
六、复核资格,办理审定手续,核发书;
七、统计上报全市有关信息及生数据等;
八、审定相关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八条 办负责本校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各项,制定本校工作规范;
二、落实并完成上海市院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本的档案,协助开展工作;
四、指导办理相关手续,初审申请;
五、办理的省际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的实习、实验和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工作;
七、受理审核本申请,收集和整理登记资料,制作和归档的档案材料,颁发书;
八、开具本校相关证明或成绩证明;
九、协助委员会做好的生授予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档案与权限
第九条 档案是基本情况、成绩和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转考、手续、颁发相关的主要依据。
凡有1 门以及以上成绩,应当予以建立档案。
第十条 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奖惩记录、转考、、性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含生登记表)等。
一、基本情况信息,包含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含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二、信息,包括以来取得的成绩信息及笔迹信息等。
三、信息,根据,一般包括:
(一)已获得的名称、编号、或结业、层次、或结业;
(二)肄业或退学的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层次;
(三)在校生所在名称、所学名称、学生证编号、层次;
(四)申请的名称、代码、;
(五)可替代的名称、、学时数、名称、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提供证明的及部门;
(六)的审批过程(人员)。
四、转籍信息,包括档案转入或转出的、代码、名称和相应的成绩信息。
五、信息(含生登记表),包括生的姓名、号(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照片、编号、电子、、层次、等信息。
第十一条 档案职责权限。
一、档案必须符合有关档案工作的,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档案主要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二、上海市院负责统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办申请,凡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关键信息,须填写《上海市关键信息更正单》并上报上海市院备案和审批,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
三、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或上海市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确保档案安全、严防篡改。
第五章 成绩
第十二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成绩(或评价报告)、成绩的取得方式(的笔试、面试、性环节、论文、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等主要信息以及与之对应的身份信息、号等。
第十三条 成绩由上海市院按照《成绩信息工作规范》的统一组织实施。成绩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六章 免 考
第十四条 符合者,可以按照《上海市》及相关,申请所中的。
第十五条 申请的生须取得所学六门及以上成绩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办理应在的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上海市院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的数据录入总成绩库。
第七章 转 考
第十七条 在籍离开原省(区、市)继续参加的,应当按办理转考。
第十八条 转考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上海市省际转考工作操作规范》(见附件)和的程序和,运用信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在上海市参加不同的无需办理市内转考手续。
第八章 审定与书颁发
第二十条 符合的可申请,按照上海市院和办理手续,经审定无误后,对者颁发书,发证统一标注为每年的6 月30 日或12 月30 日。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书颁发
一、
(一)考完的全部,并取得成绩;
(二)完成的论文(设计)或者其他性环节任务,并取得成绩;
(三)所取得的达到的;
(四)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
(五)、替换符合;
(六)申请的,须持具有资格的、颁发的高职()(或以上);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
二、申请
(一)在完成的与考核(、论文、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成绩和的,即可在的内向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除了提供高职()及以上外,还须在服务验证前置信息,如验证不通过,则须提供由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部电子备案表》或《中国认证报告》;
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实者,不予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后,在内支付审定费用。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后上报上海市院进行审定;
(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内申请办理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手续的办理。
三、审定
(一)收到提交的各类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含笔迹信息比对),并进行初审;
(二)上海市院在的集中统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打印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上海市院和签名,盖章后存档。
四、发放
(一)书由市委主署,副署,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取;
(二)生由省级考委颁发统一印制的书;
(三)领取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更正的,在上海市院的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书信息上报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本人负责;
(四)书或者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等,不予补发原书或者生登记表,可补办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申办的填写申请表,经和上海市院审核确认后,出具明书或者生登记表证明。明书与书具有同等效力,生登记表证明与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书电子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二条 书电子是运用现代信息,对通过获得的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查询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书获得者,其书须进行电子。书由上海市院按照《书电子操作规范》报部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可以在中国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验书的真伪。对中国学生信息不能查到的本市生书,可持相关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院办公室对书进行核验查证。
第二十五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工作与本相抵触的,以本为准。
本解释权归上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考务工作>和<上海市工作>的通知》(沪委办〔2022〕1号,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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