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自考转考
为进一步提高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
甘肃自考网上转考流程、转入转出办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甘肃省转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部中心《省际转考工作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籍离开甘肃省继续须省际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以交换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档案是转考的主要依据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环节考核、论文成绩、信息等
甘肃省院(以下简称“省院”)组织实施电子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本省转考市(州)办负责受理具体转考业务
转考程序
省际转考先转出手续再转入手续省院通过“转考”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转出申请由所在市(州)办通过省信息受理
二、省院按照甘肃省的及成绩遵循部中心转考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转考”接收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
四、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按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转入手续
五、到外省完成转入手续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结果上传至“转考”省院据此对转出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转 出)
六、未在时限内转出确认手续的电子档案视为转考不成功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转考”由省院恢复转考
七、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省院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八、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经省院审核转考到省院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转入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甘肃省信息完成转考(转入)
九、未在内转入确认手续的视为转考不成功甘肃省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转考”由转出省恢复转考如再次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转出
一、在籍离开甘肃省继续的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甘肃省和转入地在内到所在市(州)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州)办出具的《甘肃省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应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成绩并取得转入地后方可转出手续
三、在因违反有关被或者延迟期间档案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全部成绩的只能在甘肃省手续档案不得转出
五、取得的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考核的其对应的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转入手续未满一的不得转出
工作
七、在内到所在市(州)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八、市(州)办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提交省院同时打印《甘肃省转出登记表》(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务必准确填写登记表中“转入号”、“转入代码”、“转入层次”、“转入类型代码”和“转入方向”等信息登记表由市(州)办签署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院、市(州)办、省院各留存一份
九、市(州)办必须按报送登记表逾期将导致无法完成转档程序
十、省院导出市(州)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导入“转考”进行数据预审;预审通过后将转出结果数据打包上传至“转考”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的省级考办
十一、转考须及时与转入地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联系按在内转入确认手续
十二、转出到转入省完成转入手续后省院根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至“转考”的转入结果对转出的电子档案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在转入手续未完结之前甘肃省保持的在籍状态
转入
一、转入甘肃省的电子档案必须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应按甘肃省的不的代码和代码的一律不予接收;不甘肃省的一律不予接收转入原与现替换关系按甘肃省有关执行
三、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标准必须部中心《关于开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的不的一律不予接收;201510之后且电子档案中没有笔迹图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转入应在甘肃省取得不少于5门、不少于4门的成绩方可在甘肃省申请手续
五、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甘肃省到省院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及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工作
六、外省转入须在内到省院转入手续其电子档案信息通过审核后在《甘肃省转入登记表》(一式二份)上签字省院签署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省院各留存一份
七、省院将转入结果上传至“转考”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接收的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信息完成档案转入
一、转出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 (人) | 上半 | 下半 |
1 | 申请档案转出 审核及现场确认 | 、 市(州)办 | 11—220 | 71—820 |
(工作) | ||||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 (人) | 上半 | 下半 |
2 | 数据报送 | 市(州)办、 省院 | 221—228 | 821—831 |
3 | 数据预审 | 省院 | 31—35 | 91—95 |
4 | 上传“转考”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 省院 | 36—310 | 96—910 |
5 | 回执处理 | 省院 | 311—331 | 911—930 |
6 |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信息同步 | 省院 | 41—45 | 108—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