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工作

〔200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统一。为规范考务工作,提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质量,根据《法》、《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在部领导下,负责工作。办公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负责制定考务工作的具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办)依据本,负责本地区考务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考务工作主要包括:,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  各级办要采用现代化手段考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办要根据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工作人员。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基本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办与省级办要有地培训工作人员,考核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不得参加当次的工作。

 

第三章  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和已受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和地点参加。对有特殊须按有关

第十一条  首次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时须按提供个人信息,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办统一印制的《》(以下简称《》)。

第十二条  非首次者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含)进行,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

第十三条  号在首次时确定,并由点在时按统一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四月为1,十月为2,上半年其他为3,下半年其他为4),第8-12位为序号。

》中的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依次排列。

第十四条  结束后, 省级办或者地市级办随机编排,并将编排结果通知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五条  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省级办负责印制。

第十六条 办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办。各省级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必须存放于省级办的保密室或省级机要室。

第十八条  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办报告。

第十九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绝密级材料。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办或省级办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办的部署,各省级办在省级考委和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与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期间,负责向运送试卷的办一般按每场下发试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答卷不得在过夜存放。

第二十四条  期间,办或各省级办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试卷安全保密和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内设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级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的负责人任主任,行政部门及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本考区的实施及处理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一般设置在中学,承担工作是中学的职责和任务。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设在、办学单位的,必须报经省级办批准,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办进行统一调配。

1人,副1至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省级办备案。一般由所在校长担任。、副要遵守《、副职责》(见附1)。

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正常实施。

第二十八条 设若干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

    每个数为25或30人。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考员的名单应报当地办备案。 

省级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九条  期间,内应划出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省级办应按照部的建立诚信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诚信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办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加强对备用卷的,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人凭《》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的其他证件参加内必须严格遵守须知》(见附4)。违反和《须知》的按有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结束后,地(市、区)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等相关材料,并按省级送到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

  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答卷。

第三十四条  期间,各级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办。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办并转报办。

第三十五条  结束后,省级办须按立即将情况书面简要报告办。

第三十六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失密、泄密,省级办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般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的,必须经省级办批准方可顺延结束。延长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的,由省级办报办批准。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办负责组织和,省级办对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办确定在有关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办派人参加。

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

第四十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应由从事本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见附7)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应按向省级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第四十三条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评卷前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应组织评卷人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凡答案及评分参考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向省级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统考,须经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七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省级办要及时按有关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级办迅速查处,省级办应及时报告办。

第四十八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

第四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办及省级办的有关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级办检验符合、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级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成绩通知本人,省级办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省级办对成绩者发给《证》。

 

第七章  信息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家与省、省与地()()的多级信息采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人员,逐步实现信息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五十三条  信息包括自然信息,信息,考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省派巡视员情况,各情况及成绩,各情况及生情况等。各级办根据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信息及代码。

第五十四条  各级办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省级办按照有关文件办上报有关信息及数据。

    第五十六条  信息未公布前按秘密级材料。各省级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办或省级办同意,不得擅自向发布信息。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应为命题、、评卷等工作提供和支持。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办可根据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办公室制定的考务工作中有与本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附:1.、副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实施程序

    4.须知    

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评卷人员守则

    7.评卷工作


1:

 

、副职责

 

    一、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的全面工作,主持本,副协助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备用试卷、余卷的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副2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本终止违规工作人员继续参加、工作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的安全保卫工作。

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负责本情况报告工作。

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情况。


2:

 

监 考 员 职  

 

  一、监考员在领导下,主持本,维护秩序,严格执行实施程序,如实记录情况,保证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的有关政策,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标志,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进行考风考纪,宣读《须知》,宣布注意事项。

五、检查》、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的其他证件,督促填写姓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其改正。

六、监督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违规处理办法》等做好相关工作。

七、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八、制止非本和除、副、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未经当地办允许,不得在内照相、录像。

九、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

  十、监考员对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正常秩序。

十一、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

  十二、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

十三、负责本答卷、答题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记录。

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

 


3:

 

 

一、每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是否与本场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

  二、20分钟,监考员组织有秩序地进入,核对每一位的《》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级的其他证件,指导对号入座。

  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宣读《须知》及该科的注意事项。

  三、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导正确填写姓名、号、代码及座位号等。若发现试卷与本场不符及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按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

  四、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五、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号是否正确,本人与《》上的照片及省级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六、15分钟后,迟到不得进入。监考员在30分钟后应填涂缺考记录单(登记卡),对缺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和“空白”印章,缺考姓名和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七、交卷出场不得早于每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由省级

  八、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九、监考员应监督答卷,制止违反纪律的行为,并将违规情况和情况如实填入记录单中。对扰乱秩序者应报告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每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结束所剩

  十一、每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等待收取。

  监考员应核对缺考记录单(登记卡)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答卷;并认真核对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记录不得涂改。

  十二、监考员将整理好的答卷交主任验收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十三、每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

十四、外语科听力部分有关程序由省级


4:

 

考 生 须  

 

一、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的其他证件,按和地点参加

三、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有特殊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的其他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统一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参加当科,交卷出场不得早于每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由省级。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的地方答题。不准用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八、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

  九、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不准在逗留。

十、如不遵守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电子档案。

    
5: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掌握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


6: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地点集中进行评阅,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

四、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分数;不准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评卷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数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答卷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姓名、考号,不得涂改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7:

 

  

 

一、主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非选择题、论述题、作文题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采用人工评阅的方法进行。

2.评卷前评卷教师应在各评卷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

3.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对违纪的答卷(如不按答卷,或有雷同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可照常给分,但必须对这些答卷进行详细记录,并报评卷组负责人。其成绩是否有效,由省办负责处理。

5.作文题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分值由评卷组讨论确定。其他题目按一人评阅,一人复查的办法进行。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6.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门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二、客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省办采用机器评阅。

2.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3.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

①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除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准携带进入评卷场所。

②评卷组应配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③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

④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答案存储在计算机中必须采取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6.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正常运转。

7.评卷过程中,随时注意计算机和存储设备使用的,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8.每半天对客观题读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9.客观性试题评卷结束后,应将成绩按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三、评卷质量的检查

1.主、客观试题评卷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

2.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②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合分是否正确。

3.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变为不或不变为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分数复核变更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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