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

考务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考务工作制度规范保障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以下简称)是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考务工作主要包括: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信息处理及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参考答案等应按照工作秘密范围的有关严格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秘密级事项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前按秘密级事项

第五条 根据部的部署中心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领导下,负责考务工作各省级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本地区的工作军队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的组织实施工作部和各省(区、市)设立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设立的各级各类和其他应为的组织实施提供支持和便利承担工作的应为命(译)题、实施(提供、委派监考员等)、评卷等工作提供和支持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其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应当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基本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制、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当次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接触的试题、参考答案、答卷等涉密或敏感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当次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族、种族和已受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和地点有特殊除外军队仅接受军队人员不向被给予暂停处理且在期内的不得

第十三条 首次的人员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时须按准确填报个人相关信息采集个人图像等身份识别信息了解并接受《规则(见附件1)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统一制作的(以下简称非首次者的方式按照省级执行

第十四条号在首次的同时生成统一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度号第 7位为考次(四为 1为2为3为4)第8—12位为序号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依次排列

第十五条 建立层面账户账号的编排原则、和使用规则由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当次截止后省级组织随机编排根据编排结果制作并向发放通知单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七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保密局联合印发的《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教〔2004〕2 号)和《部关于印发〈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试卷印制规范〉〈制卷监印规范〉的通知》(教〔2014〕1号)等有关执行

第十八条统考试题、参考答案清样由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命题单位提供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各省级省级应指定专人及时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级选择试卷印制相关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统考的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试卷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应采用车辆定位或射频识别等手段实时监控试卷运送的全过程试卷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试卷整理场所要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现场由负责人组织并负责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行政部门或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出试卷整理场所返回试卷整理场所须再次接受违禁物品检查工作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整理场所全部的试卷整理一次完成整理完成的试卷以为单位单元分别装箱(袋)密封后放入保密柜从保密室只能领取本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无误后交接手续

试卷送达要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箱(袋)取出试卷袋清点数量无误后仍要检查试卷箱(袋)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上述环节准确无误后方可签收手续同时指定专人(3人以上)立即回放试卷运送车辆上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运卷过程录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要协调当地保密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检查试卷分发、整理、运送、清点工作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见附件2)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统考(以下简称统考)在每的4和 10举行安排由中心制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同安排省级命题的统考未经中心批准各省级不得另行安排未经中心批准各省级不得自行组织统考的命题或对统考试题进行修改

省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的1、7安排省级命题未经部同意省级不得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不得开展省际间委托组考

各省(区、市)安排应报中心备案后向

第二十三条 以地(市)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的负责人任主任行政部门及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宣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应急等部门负责人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本考区的实施处理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应当设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若因特殊需要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须报经省级批准应当设立在标准化规范并经省级验收备案的中学等

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不得设置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场地的该场地必须标准化设置的规范由考区向省级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且不得成建制地集中安排本提供支持服务的在该场地组织工作必须《使用场地组织工作》(见附件3)1人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副应认真履行《、副职责》(见附件4)设若干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等相关工作小组以保证实施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二十五条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的物品和字迹每个座位为25个或30个座位须单人、单桌座位间距80厘米以上期间每个内配备2名(含)以上监考员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的任课教师、班主任不得担任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5)省级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六条 省级应按照部的建立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诚信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省级应组织做好采集当科书写笔迹信息并随成绩记入档案工作具体采集由省级制定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施程序》(见附件6)和省级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二十八条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必须遵守《规则》

第二十九条期间封闭内应划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安排人员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期间各级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通报上下级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卫生安全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中心并转报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各地试卷安全保密和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巡查协助做好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统考延误的须第一上报省级批准延后结束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 30分钟

第三十二条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未能按时实施省级应及时报告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

(二)因试卷、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及答卷损毁的相关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第一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省级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考委和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考后由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无效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

(三)启用副题进行的试卷印制、实施、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相应条款执行部确定中心或有关省级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四条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省级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确定在有关或场所内集中统一进行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所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应当做到无盲区关键岗位“一岗多控”承担评卷工作的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派人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组织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案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并认真遵守《评卷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教师担任评卷员应熟悉本学科教学和内容、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身体健康评阅主观性相对较强试题(如论述题、问答题、计算解答题、实验题等题型)的评卷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研及评卷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阅客观性强、答案较唯一的题目可聘请有“助教、助研、助管”经历的本学科在读研究生参与辅助评卷员应严格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见附件8)有直系亲属当次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必须对评卷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泄露评卷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评卷的应按照《部关于印发〈评卷暂行实施办法〉〈评卷暂行规范〉〈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的通知》(教〔2008〕2号)同时参照普通统一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执行采用非评卷的应按照《非评卷评卷》(见附件9)同时参照普通统一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参考答案有误须更正的应当由承担评卷工作的给出更正意见向省级报告经省级批准后方可执行统考须经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省级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应当详细记录报省级迅速查处省级应当及时报告中心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评卷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二)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三)记分、改分等是否合分是否正确

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 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级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变为不或不 变为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分数复核变更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应以适当方式向通知成绩省级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

第四十三条 省级应制订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第四十四条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成绩发布后不少于6个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30

第七章 信息

第四十五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息工作人员、评卷工作人员信息考区、安排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工作情况组织情况诚信情况和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多级信息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人员逐步实现信息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基本信息等信息以及未经授权信息按秘密级事项各省级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省级应当按照中心有关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制定采集与处理信息的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确保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与当次有关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成绩发布后6个

第五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答卷、评卷情况、成绩等信息由省级留存

第五十一条 应予公开的信息由部、省级行政部门或省级按各自职能向发布不予公开的信息未经部或省级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残疾应参照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普通统一》(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工作应按照本和省级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可根据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

1.规则

2.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

3.使用场地组织工作

4.、副职责

5.监考员职责

6.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7.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8.评卷员工作规则

9.非评卷评卷

 

附件1、规则

一、应诚信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 30 分钟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省级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入场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当次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除省级用品外手机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内准确、清 楚地填涂姓名、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自负应主动配合笔迹信息采集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前报告监考员;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不予延长

五、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在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八、不得早于当科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

十、如不遵守规则不服从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严肃处理并将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 录像回放工作

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答题卡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

二、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6个小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在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完成试卷分发整理工作后立即对分发整理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保密室和试卷分发整理场所所在地的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具体回放查看人员填写《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附后)交负责人签章后报省级或地(市)级留存备查

四、省级对本省(区、市)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等环节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进行汇总每天 22时前通过考务任务中“试卷考前保管情况上报”栏向中心报告总体情况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

 

项目:

省(区、市):市(地、州)、

县(区、市):保密室名称: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录像

0点—6点

6点—12点

12点—18点

18点—524点

查看情况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查看人员

 

 

 

 

备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

考务工作

〔200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统一为规范考务工作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质量根据《法》、《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

考务工作〔200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一为规范考务工作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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