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制度,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号)

考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考务工作制度,规范 ,保障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以下简称)是国 家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考务工作主要包括: 及,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组织与实施, 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信息处理及统计工作等。

第四条  统考试题(包括副题、 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参考答案等应按照工作秘密范围的有关严格。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秘密级事项;考 生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秘密级事项

第五条  根据部的部署,中心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领导下, 负责考务工作。各省级在本 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考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本地区的 工作。军队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负责军队的组织实施工作。部和各省(区、市)设立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六条  各级应当采用现代化手段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设立的各级各类和其他应 为的组织实施提供支持和便利。承担工作 的应为命(译)题、实施(提供、委派监考员等)、评卷等工作提供和支持。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付 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 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应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应当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基本是:拥护***路线、 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 ,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接触的试 题、参考答案、答卷等涉密或敏感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 亲属参加当次,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民 族、种族和已受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各省级机 构(含军队考委办公室,下同)和地点参加 ,有特殊除外。军队仅接受军 队人员,不向开放。被给予暂停参加处理且在期内的,不得

第十三条  首次参加的人员须本人持有效居 民身份证时须按准确填报个 人相关信息,采集个人图像等身份识别信息,了解并接受《考 场规则(见附件 1),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统一制作的(以下简称)。非首次者的方式按照省级执行。

第十四条  号在首次的同时生成, 按统一的 12 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 1 、2 位为 地(市)代码,第 3 、4 位为县(区)代码,第 5 、6 位为报 考年度号,第 7 位为考次(四月为 1,十月为 2 , 一月为 3,七月为 4), 第 8— 12 位为序号, 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依次排列。

第十五条  建立层面账户。 账号的编排原则、和使用规则由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  当次截止后,省级组 织随机编排,根据编排结果制作并向发放通知单。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七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 和保管,应严格按照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保 密局联合印发的《考务安全保密工作》(教 〔2004〕2  号)和《部关于印发〈试 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试卷印制规范〉〈 制卷监印规范〉的通知》(教〔2014〕1 号)等有关执行。

第十八条  统考试题、参考答案清样由教 育部中心或受其委托的命题单位提供,并通过机要渠道 发送至各省级。省级应指定专人 及时接收并签发回执。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级选择符合试卷印制相关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  统考的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中心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在 试卷运送过程中,车辆内的视频监控设备必须对试卷存放区 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同时,应 采用车辆定位或射频识别等手段,实时监控试卷运送的 全过程。试卷运送车辆一律不得搭乘无关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物品。

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 试卷整理现场由负责人组织并负责,参加试卷 整理的人员须为行政部门或正式在编人 员。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进 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手机、照相机等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试卷整理过程中应有 3 人以上同时在 场,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 理现场,离开时须接受必要的检查,确保没有将涉密材料带 出试卷整理场所。返回试卷整理场所须再次接受违禁物品检 查。工作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整理场所。全部 的试卷整理一次完成。整理完成的试卷以为单位, 按单元分别装箱(袋), 密封后放入保密柜。从保密室 只能领取本单元试卷,领卷时交接双方共同核验密封情况,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送达后,要检查试卷箱(袋)的密封 情况,无误后打开试卷箱(袋), 取出试卷袋,清点数量无 误后,仍要检查试卷箱(袋) 中是否还有留存或遗漏,上述 环节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签收手续。同时,指定专人(3 人以上)立即回放试卷运送车辆上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运卷过程录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要协调当地保密部门全程现场监督、检查 试卷分发、整理、运送、清点工作,试卷的运送、保管、分 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见附件 2)。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统考(以下简称统考)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举行,安排由部考 试中心制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同月安排 省级命题的。凡统考,未经中 心批准,各省级不得另行安排。未经 部中心批准,各省级不得自行组织统考的命题或对统考试题进行修改。

省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每年的 1 月、7 月安排省级命题。未经部同意,省级不得在本省(区、 市)行政区域以外组织,不得开展省际间委托组考。

各省(区、市)安排应报中心备案后向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以地(市)为考区,考区设考区 委员会, 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的负责人任主任,行政部门及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 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宣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 应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本考区的实施,处理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 应当设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若因特殊需要,在地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须报经省级批准。应当设立在符合 标准化规范并经省级验收备案的中学等办学

落实教考职责分离原则,不得设置在的助 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场地的, 该场地必须符合标准化设置的规范, 由考区向省级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且不得成建 制地集中安排本提供支持服务的,在该场 地参加组织工作必须符合《使用场地组织工作》(见附件 3)。 1 人,副若干人, 由考区主任聘任。、副应认真履行《、副职责》(见附件 4)。设若干以及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 保密等相关工作小组,以保证实施。应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的封闭式专用通道。

第二十五条  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好, 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的物品和字迹。每个座位为 25 个或 30 个。座位须单人、单桌,座位间距 80 厘米以上。期间,每个内配备 2 名(含) 以上监考员,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 的任课教师、班主任不得担任监考员。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 5)。省级可以在必要时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六条  省级应按照部的 建立诚信档案,统一制作《诚信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省级应组织做好采集当科书写 笔迹信息,并随成绩记入档案工作。具体采集由省级制定。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实 施程序》(见附件 6)和省级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二十八条  通知单、有效居民身 份证或省级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必须遵守《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期间,实行封闭,或内 应划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安排人员值守,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期间,各级应当安排专人 昼夜值班,并在考前将值班安排(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

通报上下级和相关部门。

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卫生安全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中心并转报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应派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各地试卷 安全保密和实施的情况,指派专门人员进行巡查,协助做好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 成统考延误的,须第一上报省级 批准延后结束,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 30分钟。

第三十二条  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 成未能按时实施的,省级应及时报告 部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部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

(二)因试卷、答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 题失密、泄密及答卷损毁的,相关须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第一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教 育,省级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 本地区省考委和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查清失密、泄密、损毁范围后,考前应在确定的范围内立即停止, 考后由部宣布在确定范围内的该次无效,经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

(三)启用副题进行的试卷印制、实施、评卷 等工作均依照本相应条款执行,部确 定,中心或有关省级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参考答案。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心负责制订评卷业务规范, 监督检查、评估各地评卷情况。省级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对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确定在有 关或场所内集中统一进行。评卷工作期间,评卷场 所的视频监控及录像应当做到无盲区,关键岗位实行“ 一岗多控”。承担评卷工作的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 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派人参加。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 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组织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参考答 案,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并认真遵守《评卷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 7)。

第三十六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教师担任。评卷员应熟悉本学科教学和内容、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身体健康。评阅主观性相对较强试题(如论述题、问答题、计算解 答题、实验题等题型)的评卷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研及评卷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评阅客观性强、答案较唯一的题目,可聘请有“ 助教、助研、助管” 经历的本学科在读研究生参与辅助。评卷员应严格遵守《评卷员工作规则》(见附件 8)。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或与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必须对评卷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工作纪律,严禁工作人员泄露评卷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评卷的,应按照《部关于印 发〈评卷暂行实施办法〉〈 评卷暂行规范〉〈评卷统计测量 暂行规范〉的通知》(教〔2008〕2 号),同时参照 普通招生统一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执行。采用非评卷的,应按照《非评卷评卷》 (见附件 9),同时参照普通招生统一关于评卷工作的相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参考答案有误须更正的,应当由承担评卷工作的给出更正意见, 向省级报 告,经省级批准后方可执行。凡统考,须经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省级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应当详细 记录,报省级迅速查处,省级应当及时报告中心。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评卷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二)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三)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合分是否正确。

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 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级组织专人(2 人以上) 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变为不或不 变为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 分数复核变更章”。

第四十二条  省级应以适当方式向 通知成绩。省级应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并告知

第四十三条  省级应制订成绩复核办法及其程序并告知,向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考 试成绩发布后不少于 6 个月,答卷扫描图像、评卷信息(含评卷过程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 30 年。

第七章  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及 信息,工作人员、评卷工作人员信息,考区、、 安排情况,答卷扫描图片、评卷工作情况,组织情况,诚信情况和视频监控录像等。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多级考 试信息,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必需的人员,逐步实现信息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  基本信息等信息以及未经授权 公布的信息按秘密级事项。各省级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省级应当按照中心有关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制定采集与处理考 试信息的程序和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确保信息的规范、完整、准确和安全。与当次有关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为成绩发布后 6 个月。

第五十条  评卷工作中产生的所有涉及答卷、评卷情况、成绩等信息, 由省级留存。

第五十一条  应予公开的信息由部、省级 行政部门或省级按各自职能向发布。不予 公开的信息,未经部或省级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残疾参加的,应参照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招 生统一》(教学〔2017〕4 号)执行,其他 环节的考务工作应按照本和省级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的有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省级可根据本,结合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心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规则

2.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

3.使用场地组织工作

4.、副职责

5.监考员职责

6.监考工作实施程序

7.评卷工作人员职责

8.评卷员工作规则

9.非评卷评卷

 

附件 1、规则

一、应诚信,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 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 30  分钟,凭通知单、有效居民 身份证或省级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 定入场参加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参加当次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 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除省级用品外,手机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内准确、清 楚地填涂姓名、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 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自负。应主动配合笔迹信息采集。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 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前报告监考员;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不予延长。

五、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在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 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 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 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 纸带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八、不得早于当科结束前 30  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

十、如不遵守规则,不服从工作人员,有 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 家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 由 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作弊等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2、试卷保管、分发整理、运送环节监控 录像回放工作

一、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 所有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试卷分发整理场所、答题卡 扫描场所和评卷场所,均要安装 2 个以上摄像头,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工作期间必须全程录像。

二、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管期间每隔 6 个小时(即 每天 4 次:0 点、6 点、12 点和 18 点)对保密室监控录像进 行回放;在试卷分发整理场所完成试卷分发整理工作后,立即对分发整理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保密室和试卷分发整理场所所在地的 负责录像的回放查看工作。具体回放查看人员填写《试卷保 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 附后)交负责人签章后报省级或地(市)级留存备查。

四、省级对本省(区、市)试卷保管、分 发整理、运送等环节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进行汇总,每天 22 时前通过考务任务中“试卷考前保管情况上报”栏向中心报告总体情况。

 

试卷保管、分发整理场所、运送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样表)

 

项目:                                                         

省(区、市):                      市(地、州)、:                

县(区、市):                      保密室名称 :                   

 

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回放情况

 

录像

0 点—6 点

6 点—12 点

12 点—18 点

18 点—524 点

查看情况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正常□异常

查看人员

 

 

 

 

备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

考务工作

〔2009〕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统一。为规范考务工作,提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质量,根据《法》、《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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